銅三十斤,箭一束。古代獄訟雙方致官之物。金者取其堅(jiān),矢者取其直。及斷,勝者官司還其金、矢、敗者則沒(méi)入。語(yǔ)本
《周禮·秋官·大司寇》:“以?xún)稍旖裨A,入束矢於朝,然后聽(tīng)之。以?xún)蓜┙癃z,入鈞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聽(tīng)之。” 孫詒讓 正義:“故
《易·噬嗑》為獄訟之象,其九四爻辭云‘得金矢’,又六五云‘得黃金’,即謂訟得直而歸其鈞金束矢也。” 清 何琇
《樵香小記·鈞金束矢》:“鈞金束矢之制,儒者所疑,此以后世律 三代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