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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合議(合議)
共同商議。 漢 趙曄 吳越春秋·王僚使公子光傳:“ 光 欲謀殺 王僚 ,未有所與合議。” 宋 王禹偁 《鄉(xiāng)老獻賢能書賦》:“合議於眾寡,定謀於耉老?!?艾明之 《雨》:“他們已經(jīng)暗暗合議好,要把 季阿鏡 請去一起吃飯的?!?/div>
《國語辭典》:合議庭(合議庭)  拼音:hé yì tíng
為「獨任庭」之相對概念。指有三人以上之法官出庭共同審理訴訟案件,稱為「合議庭」。一、二審法院的合議庭,都由三位法官組成,以庭長為審判長,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另一庭員為陪席法官;三審法院的合議庭則由五位法官組成,包括一位審判長和四位法官。
《國語辭典》:合議制(合議制)  拼音:hé yì zhì
為「獨任制」之相對概念。法院審判案件,如由三名(或五名)法官共同行使裁判權者,即為合議制。除地方法院第一審訴訟程序、高等行政法院簡易訴訟程序、智慧財產(chǎn)法院民事第一審訴訟程序及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是采行獨任制審判以外,其他審判程序均是以采行合議制審判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