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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勞資(勞資)  拼音:láo zī
受雇者與雇用者,也稱為勞方與資方。
《國語辭典》:勞資關系(勞資關系)  拼音:láo zī guān xì
勞資雙方間之權利與義務及其有關事項的處理。我國現(xiàn)有《工會法》、《團體協(xié)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 之勞動三法是根據(jù)團結權、團體協(xié)約權及爭議權等所謂勞動三權,分別對工會的形成、團體協(xié)商的過程和爭議行為之手段加以保障,來促進對等之勞資關系的集體勞動法制。
《國語辭典》:勞資合作(勞資合作)  拼音:láo zī hé zuò
1.一般指勞方與資方因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合作關系。
2.亦指勞動關系模式中的一種,「合作」建立在勞資雙方共同追求更大效益的一致目標上,視企業(yè)經(jīng)營的整體責任由資方與勞方共同承擔,采用員工分紅入股、利潤分享方案等不同方法,提高組織的整體營運績效。
《國語辭典》:勞資糾紛(勞資糾紛)  拼音:láo zī jiū fēn
參見「勞資爭議」條。
《國語辭典》:勞資爭議(勞資爭議)  拼音:láo zī zhēng yì
勞工與雇主之間,有關工時、工資、福利、保險、資遣等種種勞動相關權益,沒有得到雙方同意認可而產生的爭議與糾紛。也稱為「勞資糾紛」。
《國語辭典》:工作契約(工作契約)  拼音:gōng zuò qì yuē
勞資雙方對聘雇條款及條件所簽訂的契約,具有法定效力,依《勞基法施行細則》契約需包含工作場所、工作時間、休假請假、工資之議定、資遣費、退休金、津貼獎金、安全衛(wèi)生、勞工教育與訓練、福利等有關事項之約定。也稱為「勞動契約」。
《國語辭典》:勞工立法(勞工立法)  拼音:láo gōng lì fǎ
為保障勞工權益、促進勞資和諧,及確保就業(yè)安全等所制定的各項法律。
《國語辭典》:變形工時(變形工時)  拼音:biàn xíng gōng shí
勞資雙方在符合法律要求下,依事業(yè)性質的需要,共同協(xié)商出工作與休假的彈性時數(shù)。如百貨業(yè)在年節(jié)時,與員工協(xié)商,將此階段每日工時延長,應有的休假時數(shù)則集中在一起,提前或延后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