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審。
《史記·淮南衡山列傳》:“公卿請遣宗正、大行與 沛郡 雜治王?!?span id="o2gdrqs" class="book">《
漢書·楚元王劉交傳》:“ 昭帝 初,﹝ 劉德 ﹞為宗正丞,雜治 劉澤 詔獄?!?顏師古 注:“雜謂以他官共治之也?!?span id="2ixjrv3" class="book">《
新唐書·楊師道傳》:“太子 承乾 得罪,詔與 長孫無忌 等雜治其獄?!?span id="wjkeydz" class="book">《
續(xù)資治通鑒·元世祖至元十七年》:“命都事 劉正 等往按,獄弗具,復遣參政 張澍 等雜治之,竟置三人於死。”
(2).綜合治理。
《明史·俞大猷傳》:“宜建城設市,用 漢 法雜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