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鹽戶之一種。 唐 乾元 元年(公元758年) 第五琦 定鹽法,將制鹽民戶編為特殊戶籍,免其雜役,專制官鹽。因煮鹽地方稱亭場,故名。 宋 代 京東 、 河北 、 兩浙 、 淮南 、 福建 、 廣南 海鹽產(chǎn)區(qū)中,專指向政府領(lǐng)取本金產(chǎn)制正鹽(額鹽)歸公的鹽戶。
《新唐書·食貨志四》:“亭戶冒法,私鬻不絶,巡捕之卒,遍于州縣?!?span id="p3qkje3" class="book">《
宋史·食貨志下四》:“然自 皇祐 以來,屢下詔書輒及之,命給亭戶官本,皆以實錢;其售額外鹽者,給粟帛必良;亭戶逋歲課久不能輸者,悉蠲之?!?宋
葉適 《宋武翼郎邵君墓志銘》:“煎鹽實尅亭戶錢,以應(yīng)諸費。”參見參見“灶戶”、“鍋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