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六七先正。指圃隱,寒暄,靜庵,退溪,栗谷,沙溪,尤庵而言。
⑵ 先生著書。有數(shù)十種百馀卷。而此其最重者。故馀不盡舉。
⑶ 先生之入朝也。以尤翁為主人。以大義為命脈。而告君文字。多所商議為之者。
⑷ 先生癸亥。論追錄之不可。蓋竊比于靜庵己卯故事。
⑸ 先生戊辰。袖劄論后宮事及東平君杭事。重被嚴旨。尤翁大加欽嘆。至于上章伸救。
⑹ 邪說徒。即南九萬,尹趾完,柳尚運,崔錫鼎之類。
⑺ 先生以坤位之復。為前古所無之盛德大慶。九萬等欲為張氏。別立名號。先生極力排之。又請正黯,希載等謀害國母之罪。劄請筵奏。靡不用極。
⑻ 先生前后與尹拯書。極論師席不容背貳之義。有數(shù)十書。及尹終至背師。則先生謂其有犯分凌節(jié)。有傷名教之罪。不可復以朋友處之。
⑼ 小出入。指廟議裁省金論等事。大德。指尊周統(tǒng)衛(wèi)朱道。明正學辟異端及禮論國是等事。
⑽ 芝村以為先生于懷尼是非。初頭若兩非之。然懷輕而尼重。中間是懷而非尼。晚節(jié)尤扶懷而抑尼。又以為先生于大尹之失身江都。宗主黑水兩款。自謂吾見本與尤翁同。則可謂洞然。于小尹背師一款。聲罪又無未盡云。
⑿ 尤翁嘗語子孫曰。玄石自是吾黨君子。乃余相信之朋友。及入耽羅。貽先生書告訣。托以后來世道之責。
⒀ 先生聞尤翁訃。痛哭曰。尤翁出以大義。死于士禍。攻之者當為小人。遂引栗谷服退溪例服之。以寓文喪之慟。
⒁ 先生癸亥建極劄。明言逆黨如為廢母之論者。及奸黨如攻斥栗谷尤庵者。誅殛廢錮。益加堤防。不犯兩案。而有才無罪者。謂宜略有疏通而調用。甲戌代撰大誥書。雖以打破朋黨為題。而主意歸趣。誠惟夫子之舉直錯枉。朱子之分別忠邪賢否。為法為務。則先生之旨。在于是是非非善善惡惡而已。豈可與向日時輩之假稱蕩平。而忠逆混用。薰蕕同器者。同日而論哉。假稱蕩平。而忠逆混用。薰蕕同器。而謂遵栗谷及先生之道者。是如楊墨之誣引堯舜。章蔡之妄援武周。干先生何事哉。吾黨之士所宜辨破其不然。而反或聽瑩者。不韙之甚也。
⒂ 先生晚年。大覺尤翁之賢而益致尊尚。以扶尤翁自任。然后晚年以前。凡議尤翁之文字。在先生。皆為已棄之論。故厚齋,芝村及暻寔主此義。修正文集。而孫弼傅有所詿誤。潛與匪人。盡數(shù)出之。不當入而入者。雖略有之。而此只可認以先生已棄之論。不肖后孫壞弄之罪而已。何可以此追咎先生耶。事理較然。
⒃ 先生行狀。厚齋所作。而先生尊尚尤翁。罪狀小尹之故。甲戌力主名義。嚴治亂逆之跡。蓋十分詳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