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沈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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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簡介

中國歷代人名大辭典
【介紹】: 明浙江會稽人,字小霞,號叔成。
沈煉子。
以父蔭補官,仕至云南鶴慶知府。
工畫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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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代人名大辭典
【介紹】: 明山東日照人。
嘉靖間以任俠得罪,戍保安。
沈鍊疏言嚴嵩父子罪,謫戍,編管保安,鳳與之交善。
死,鳳設計護送沈鍊妻及幼子還浙,得免滅門之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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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天俸(1516年—?
),字子學,號一槐,忠義后衛(wèi)軍籍直隸大名府??h人。
嘉靖十六年(1537年)丁酉科順天鄉(xiāng)試第七名舉人,二十六年(1547年)中式丁未科會試第一百九名,二甲第八十二名進士。
歷官戶部主事、郎中、山東按察司僉事、山西布政使司參議、山西按察司副使。
隆慶元年(1567年)因嘉靖中審訊錦衣經(jīng)歷沈鍊一案,被認為是嚴嵩黨羽,被逮捕至京問罪,二年(1568年)二月與僉事許用中并被免死,發(fā)邊衛(wèi)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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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代人名大辭典
【生卒】:1518—1588 【介紹】: 明蘇州府常熟人,字廷裸,號雨亭。嘉靖三十五年進士。授江西永豐知縣。擢刑科給事中。請錄用建言廢斥者,忤帝,廷杖除名。隆慶初起吏科,擢太常少卿。高拱惡瓚為徐階所引,以“浮躁”謫洛川丞,不赴。萬歷中張居正死后,起為會稽縣丞,累官刑部左侍郎。卒謚莊靖。有《濟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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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瓚(1518年—1588年),字廷祼,號雨亭,直隸蘇州府常熟縣(今江蘇省常熟市)人,明代政治人物。
嘉靖二十五年(1546年)丙午科應天鄉(xiāng)試第二十一名舉人,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中式丙辰科會試第一百七十名,三甲第一百七十五名進士。
刑部觀政,授江西永豐縣知縣,治最,四十年九月擢刑科給事中。
彈劾罷免嚴嵩馀黨祭酒王才、諭德唐汝楫。
四十一年十一月升刑科右給事中,四十二年四月遷刑科左給事中,疏陳黜遺奸、采遺賢二事,彈劾文選司郎中南軒,請錄建言廢斥者。
世宗震怒,命錦衣衛(wèi)將陳瓚廷杖六十,除名為民。
隆慶元年(1567年)正月,起為吏科左給事中,疏請追恤楊最、楊爵、羅洪先、楊繼盛,并誅奸黨之殺沈鍊者,獲準,楊順、路楷皆被捕治罪。
同年十二月,擢太常寺少卿。
高拱因陳瓚為徐階所引薦而不滿,陳瓚已移疾歸里,以“浮躁”為由被謫為洛川縣丞,不赴。
萬歷年間,由于徐階之故,高拱及張居正任首輔均不召其出山。
居正死后,始以薦起會稽縣丞,升漳州府推官,累官南京禮部郎中,十一年十一月升南京通政使司右參議,十二年四月升太常寺少卿,七月升通政司右通政,轉左通政,十三年六月升南京太常寺卿,九月改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協(xié)理院事,十四年二月升刑部右侍郎,十五年十一月改刑部左侍郎,十六年卒于官,享年七十一,十七年四月賜祭葬,贈右都御史,三十一年追謚莊靖。
路楷 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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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明山東汶上人。嘉靖二十九年進士。官御史。俺答攻破應州四十余堡,宣大總督楊順縱吏士殺良民冒功,楷初奏上,后受楊順賄、承嚴嵩囑,遂盡易前奏。事發(fā),降邊方雜職。又因嚴嵩力,累遷戶部主事,坐貪縱削職。隆慶初被追劾論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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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楷,字子中,山東兗州府東平州汶上縣人,民籍。
山東鄉(xiāng)試第八名舉人。
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中式庚戌科會試第六十三名,三甲第一百二十六名進士。
授揚州府推官,擢任監(jiān)察御史。
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嚴世蕃遣路楷和宣大總督楊順羅織罪名,誅殺沈鍊。
同年十月因受賄被逮治,三十七年閏七月降為邊方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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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代人名大辭典
【生卒】:1525—1560 【介紹】: 明浙江永嘉人,字有功。
張璁子。
以恩入太學,蔭授中書舍人,進尚寶司丞。
以營護沈煉,為嚴世蕃所忌恨。
官至太仆寺丞,暴疾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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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代人名大辭典
【生卒】:1540—? 【介紹】: 明江西臨川人,字汝德,號繼峰。嘉靖三十八年進士。隆慶初,官刑科給事中,諫用中旨定罪及廠衛(wèi)密察部院諸官事。萬歷中,官至刑部尚書,輯嘉靖三十四年以后事例與刑名相關者為《問刑條例》。卒謚莊僖。又有《刑書會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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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化(1539年—1589年),字汝德,號繼峰,江西承宣布政使司撫州府臨川縣(今江西省撫州市)人,嘉靖己未進士。
萬歷間官至刑部尚書。
卒謚莊僖。
江西鄉(xiāng)試第二十六名舉人。
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中式己未科三甲第十四名進士,授職湖廣衡州府推官,改任鳳陽府推官,候補升戶科給事中。
隆慶元年(1567年),任刑科右給事中。
隆慶三年,改任兵科右給事中、戶科左給事中、刑科都給事中。
隆慶四年(1570年),請求釋放被囚禁的大臣鄭履淳、李芳,等到朝廷會審,又請求釋放李巳,幾人都得到寬恕。
當時高拱執(zhí)政,路楷、楊順因處決沈鍊而判死罪。
高拱想改變路楷處境,稱楊順是禍首,楊順處死,路楷可以不死。
舒化將獄案文件向高拱展示說:“白蓮教案中本無沈煉姓名,而由路楷加入。
故路楷確是禍首。
”高拱又提議寬恕方士王金等人罪過,舒化稱:“這是先帝的遺詔,假如想免罪,應該怎么解釋?
”與高拱意見相抵,被貶出京城,任陜西參政,他因此上疏乞歸。
萬歷三年(1575年),出任山西按察使。
萬歷五年,改任河南按察使。
晉升為太仆少卿,又因病回鄉(xiāng)。
再由南京大理卿召至京師,任刑部左侍郎。
任內,云南、緬甸反叛平定,皇帝親臨午門樓察看俘虜。
舒化宣讀奏詞,聲音洪亮,抑揚頓挫,萬歷帝非常賞識。
遇上刑部尚書空缺,皇帝親擬詔令錄用舒化。
舒化上奏稱:“陛下的仁慈出自天性。
知府錢若賡、知州方復乾因為酷刑而死于戍邊。
請求申命大小臣僚,讓他們各自遵守律法條例,不要濫施酷刑。
大明律》一書,高皇帝在兩廂房中閱覽,親手更改、審定。
現(xiàn)在還沒有經(jīng)過詳細審議的案子就命令從重治罪,已經(jīng)審定了的案子又下詔指令加罪而后斬殺,這就是說律法不值得為根據(jù)。
去年冬天不時下雨下雪,災異頻繁出現(xiàn),過錯就在此處。
”皇帝下優(yōu)詔答復他。
遇上續(xù)修《會典》,于是他編輯了嘉靖三十四年以后事例與刑法名稱相關的案子三百八十二條,上奏皇帝。
皇帝下詔將它告示朝廷內外。
萬歷十四年(1586年),舒化應詔陳言。
請求皇帝「清獄訟,速訊讞,嚴檢驗,禁冤濫」,而以恪守天條、安撫百姓、回歸本源的圣心,得到皇帝嘉納。
神宗顧慮臣子欺罔,間或有人揭發(fā),就派遣官吏去加以逮捕,搜取證據(jù),文書累疊積壓。
舒化稱:“主上治政法則貴在抓住綱要,不應當侵擾有司;徒然使人將過失歸咎于皇上,而下屬反而借機掩飾過失。
”潞王府的小校因事被兵馬司吏目鞭笞,皇帝惱怒,將吏目逮捕,投入詔獄,拷打致死,又將七名捕卒治罪。
舒化為此爭辯。
皇帝下詔將為首的一人治罪,其余皆得寬宥。
次年京察,南京科道抨擊舒化。
于是他多次上疏請求回鄉(xiāng),神宗不允。
遇上考察囚犯的事,他又開始辦公。
宦官中的貴人傳達皇帝的旨意要寬恕三十多名死囚,舒化爭辯主張不寬恕。
詔令最后依從了他的建議。
不久他稱病重,于是回到家鄉(xiāng)。
萬歷十七年(1589年)卒,朝廷追贈太子少保,賜謚莊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