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韓國楨(1535年—1589年),字柱甫,號洙泉,直隸蘇州府吳縣人,長洲縣民籍。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甲子科應天府鄉(xiāng)試第一百五名,萬歷二年(1574年)甲戌科會試第十名,登三甲第六十六名進士。萬歷八年(1580年)六月選授福建道試監(jiān)察御史,十一年正月與給事中馮露彈劾總督三邊兵部左侍郎高文薦,文薦革任閑住。十二年巡按江西,彈劾臨江府知府錢若賡杖斃二百余人,逮其下獄。十五年巡按直隸,十六年四月升大理寺右寺丞,轉左寺丞,十七年六月升右少卿,同年卒,享年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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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卒】:1540—? 【介紹】: 明江西臨川人,字汝德,號繼峰。嘉靖三十八年進士。隆慶初,官刑科給事中,諫用中旨定罪及廠衛(wèi)密察部院諸官事。萬歷中,官至刑部尚書,輯嘉靖三十四年以后事例與刑名相關者為《問刑條例》。卒謚莊僖。又有《刑書會據(jù)》。維基
舒化(1539年—1589年),字汝德,號繼峰,江西承宣布政使司撫州府臨川縣(今江西省撫州市)人,嘉靖己未進士。萬歷間官至刑部尚書。卒謚莊僖。江西鄉(xiāng)試第二十六名舉人。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中式己未科三甲第十四名進士,授職湖廣衡州府推官,改任鳳陽府推官,候補升戶科給事中。隆慶元年(1567年),任刑科右給事中。隆慶三年,改任兵科右給事中、戶科左給事中、刑科都給事中。隆慶四年(1570年),請求釋放被囚禁的大臣鄭履淳、李芳,等到朝廷會審,又請求釋放李巳,幾人都得到寬恕。當時高拱執(zhí)政,路楷、楊順因處決沈鍊而判死罪。高拱想改變路楷處境,稱楊順是禍首,楊順處死,路楷可以不死。舒化將獄案文件向高拱展示說:“白蓮教案中本無沈煉姓名,而由路楷加入。故路楷確是禍首。”高拱又提議寬恕方士王金等人罪過,舒化稱:“這是先帝的遺詔,假如想免罪,應該怎么解釋?”與高拱意見相抵,被貶出京城,任陜西參政,他因此上疏乞歸。萬歷三年(1575年),出任山西按察使。萬歷五年,改任河南按察使。晉升為太仆少卿,又因病回鄉(xiāng)。再由南京大理卿召至京師,任刑部左侍郎。任內,云南、緬甸反叛平定,皇帝親臨午門樓察看俘虜。舒化宣讀奏詞,聲音洪亮,抑揚頓挫,萬歷帝非常賞識。遇上刑部尚書空缺,皇帝親擬詔令錄用舒化。舒化上奏稱:“陛下的仁慈出自天性。知府錢若賡、知州方復乾因為酷刑而死于戍邊。請求申命大小臣僚,讓他們各自遵守律法條例,不要濫施酷刑。《大明律》一書,高皇帝在兩廂房中閱覽,親手更改、審定。現(xiàn)在還沒有經(jīng)過詳細審議的案子就命令從重治罪,已經(jīng)審定了的案子又下詔指令加罪而后斬殺,這就是說律法不值得為根據(jù)。去年冬天不時下雨下雪,災異頻繁出現(xiàn),過錯就在此處。”皇帝下優(yōu)詔答復他。遇上續(xù)修《會典》,于是他編輯了嘉靖三十四年以后事例與刑法名稱相關的案子三百八十二條,上奏皇帝。皇帝下詔將它告示朝廷內外。萬歷十四年(1586年),舒化應詔陳言。請求皇帝「清獄訟,速訊讞,嚴檢驗,禁冤濫」,而以恪守天條、安撫百姓、回歸本源的圣心,得到皇帝嘉納。神宗顧慮臣子欺罔,間或有人揭發(fā),就派遣官吏去加以逮捕,搜取證據(jù),文書累疊積壓。舒化稱:“主上治政法則貴在抓住綱要,不應當侵擾有司;徒然使人將過失歸咎于皇上,而下屬反而借機掩飾過失。”潞王府的小校因事被兵馬司吏目鞭笞,皇帝惱怒,將吏目逮捕,投入詔獄,拷打致死,又將七名捕卒治罪。舒化為此爭辯。皇帝下詔將為首的一人治罪,其余皆得寬宥。次年京察,南京科道抨擊舒化。于是他多次上疏請求回鄉(xiāng),神宗不允。遇上考察囚犯的事,他又開始辦公。宦官中的貴人傳達皇帝的旨意要寬恕三十多名死囚,舒化爭辯主張不寬恕。詔令最后依從了他的建議。不久他稱病重,于是回到家鄉(xiāng)。萬歷十七年(1589年)卒,朝廷追贈太子少保,賜謚莊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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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生卒】:?—1645 【介紹】: 明浙江鄞縣人,字孝直,號玉塵。父錢若賡任臨江知府,被誣當誅,羈獄三十七年。敬忠萬歷四十七年成進士,值熹宗即位,乃具疏鳴冤,囚服伏禁門外,父得釋歸。累進刑部郎,尋以憂歸。后家居奉母幾二十年。弘光帝立,上疏言事,為馬士英等所阻。清兵渡江后卒。有《偶存集》。
錢敬忠(1581年—1645年),字孝直,號玉塵,浙江寧波府鄞縣人,有《偶存集》。臨江府知府錢若賡之子。父親錢若賡于禮部任職期間,因選妃事得罪明神宗,后有御史揣摩上意,彈劾錢若賡對盜匪用刑嚴酷,是為酷吏。神宗欲以此罪殺之,將其下詔獄,群臣論救,下獄時錢敬忠年僅一歲,錢若賡被監(jiān)禁長達三十七年之久,終不得釋。錢敬忠與兄錢靖忠、錢益忠都是在監(jiān)獄中受父親教授經(jīng)史,萬歷四十六年(1618年)與錢靖忠同登戊午科舉人。翌年敬忠中會試,將拜疏,大臣謂上怒未解,懼速之死,乃不赴廷試,作誓墓文,以必死自期。明熹宗即位,敬忠伏闕上陳,得旨下部議。遷延未上,敬忠復奏:“臣父年已八十,倘不獲宥,愿賜臣一死。”釋父出獄,通政司格之不得上,敬忠更節(jié)錄前二奏,囚服跪午門,請閣部諸公為之轉請。萬歷四十七年(1619年),錢敬忠上疏:“臣父三十七年之中……氣血盡衰……膿血淋漓,四肢臃腫,瘡毒滿身,更患腳瘤,步立俱廢。耳既無聞,目既無見,手不能運,足不能行,喉中尚稍有氣,謂之未死,實與死一間耳”。神宗下旨:“錢敬忠為父呼冤,請以身代,其情可哀。汝不負父,將來必不負朕。”終于將錢若賡釋放,時稱錢敬忠為孝子。天啟二年(1622年)錢敬忠成進士,授刑部主事,中官方熾,林居不出。其成進士出涿州馮銓門下,馮銓方柄用,不與其通。崇禎年間,御史沈希詔奏薦,詔以原官起用,后出守寧國府,罷歸。弘光帝時,三上疏南京,極論時事,不報。乃歸硤石之寓亭,自稱「崇禎遺臣」以終。